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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工程担保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等活动。具体内容为:

    (一)本会行业自律

    1.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2.组织会员制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业信用制度,构建工程担保业信用信息体系,促进工程担保机构及人员诚信经营,实施行业差异化管理,推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二)本会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适时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信息,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工程担保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担保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工程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本会行业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2.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本会行业服务

    1.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担保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开展本会与省内外工程担保业、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工程担保知识,提高公众的工程担保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河南省内从事工程担保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及建筑行业和工程管理发展有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四)参与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等;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享有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或分享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单位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直接管理的会员单位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

    (二)理事在行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三)年龄结构合理。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聘任、解聘秘书长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九)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协调、处理、解决秘书长在行使职权中遇到并报告的待解决的重大(或争议)问题。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负责对本会所办网站、会刊的管理,组织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本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六)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九)办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中共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党工委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四十九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一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五十二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参照社会工资标准另行制订。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九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十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一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