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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签证单、结算单是否有效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些签证单、结算单往往仅有项目经理的签字,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合同相对方对此类签证单、结算单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而对此类签证单、结算单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承包方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那么,此类签字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认可呢?
- 一、相关规定
(一)法律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司法指导意见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十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6.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7.如何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与项目建设有关行为的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二、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等,对于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签证单、结算单的效力问题更多是从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1、 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或授权
在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出具的授权文件中,是否对项目经理权限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说明。如果相关合同或书面授权文件中已经明确限制了项目经理不具有确定工程量、造价等权限,则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签证单、结算单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关合同或书面授权文件中未明确授权权限,一般认为项目经理有权签署签证单、结算单。
2、 是否具有代理的表象
在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授权文件或者相关文件未就授权权限做出说明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有权签署签证单、结算单的表象系认定此类文件是否有效的重要客观依据。这里所称的表象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是否在施工过程中签署、是否代表公司磋商结算事宜等。
3、 相对方是否善意
在具体案件分析中,相对方主观上是否善意也是法院重点考量的因素,即从交易习惯和一般认知角度,相对方是否能够意识到项目经理不具有相应权限问题。比如此前相关文件均加盖了公司印章,由此交易习惯相对方应当认识到仅有项目经理签字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等。
三、法律建议
鉴于签证单、结算单等文件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进而影响承发包双方的重大权利义务,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 加强合同约定和授权管理
承发包双方均应在合同或授权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授权权限和有效期,避免因授权不明导致的法律风险。
2、 加强项目交底工作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或结算过程中,除正常的技术交底外,还应加强合同交底(包括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3、 谨慎刻制项目印章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谨慎刻制各类项目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印章、技术专用章、资料章等,如确需刻制建议在印章中简要备注相关内容,如不得用于签署合同、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