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保证信息网

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网站

周一至五 08:30 - 17:30
0371 - 6917 9969
0371 - 6625 5260
  • 关于落实《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汴治欠办〔2022〕25号

     开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落实《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单位、各经办机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函受益人

    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受益人为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经办机构

    (一)在开封市经办工资保证金或者从事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程序进行确认并公布。

    (二)在开封市开展担保工资保证金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经办规定》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和担保等相关工作。

    1.做好工资保证金担保。工资保证金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办机构进行联保。对应采取联保模式而未联保的,人社部门不予备案,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采取联保模式的仅限于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2.履行自律公约,为维护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良好秩序,倡导经办机构履行行业自律,签订自律公约,禁止出现低价恶意竞争等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

    3.认真履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如未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市人社局依法依规通知应急风险金存储银行使用应急风险金先行赔付。

    4.严格开展经办业务,经办机构发生《经办规定》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协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暂停或终止其在全市开展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5.经办业务定期备案,每月5日前,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指定专人核对汇总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开展情况,将本企业在汴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6.经办机构在业务完成后,将工资保证金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三、人社行政部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经办规定》的规定,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各项职责。各县(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其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县、祥符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日常监管,依据签订的《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

    (一)协议书和保函管理工作

    1.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副本、保函正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保管;涉军、涉密工程项目的《协议书》副本、保函正本,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特别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保管。

    2.各县(含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管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议书》副本、保函正本,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管理台账》,每月5日前将本县(祥符区)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等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3.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加紧查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日常检查巡查、欠薪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非辖区项目未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县、祥符区)人社局办理存储业务,对逾期未办理的交由属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市、县两级联动,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三)对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办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或者从事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实施办法》、《经办规定》及本通知情况的,工作中遇到与《实施办法》相冲突的文件规定情况的,依据《实施办法》施行,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四、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4号)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施工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投标文件,规范落实施工企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工程开工时要告知施工企业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在建项目开工信息。利用日常检查,加强工资保证金存储工作的督导,促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政府、国企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新开工项目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2.进一步明确存储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县、祥符区)人社部门提交资料核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等(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办理),经由市(县、祥符区)人社部门出具加盖有效公章的凭证(存储通知书)后,再由企业到经办机构办理现金存储或担保业务,即“人社部门先核定,经办机构再办理业务”

    3.对应存储而未存储或无故推迟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条例》处理处罚,并将企业行为计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据《实施办法》对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1到2倍,情节严重的不得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存储完成后,将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其他未明确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办理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委托书.docx

    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申请表.docx

    附件: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申请表(县、祥符区降免表).docx

    附件:5.开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docx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