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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总包|EPC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价的,应以审计结果确定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及利息起算点
概述
本专题将从工程总承包争议解决案例的争点和裁判观点进行总包工程的合规风险识别,给出应对意见,并提炼合规依据,以期达到“从争议解决案例看总包项目管理”的实务效果。
本专题呈现的形式是案例分析,但并非完全认可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选取案例的原则是期望从多角度、全方位提示发包人与承包人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进行合规管理、规避风险提供分析和建议。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风险识别
EPC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价,虽然起诉时尚未审计完毕,但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了结果,是否认为付款条件成就?如何认定欠款利息起算时间?
争议解决案例
2016年1月,兰新铁投(发包人)与中铁二十五局(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兰州新区八条道路下穿中马铁路及两条道路下穿中川铁路桥涵两侧道路工程建设EPC总承包(I标),包括工程的施工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配合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合同价款为承包人投标中标价也是EPC单位项目投资管理金额上限,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最终工程结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合同专用条款14.4.1工程进度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剩余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因欠付工程款,中铁二十五局于2020年7月16日提起诉讼,当时案涉工程正处于政府部门审定价款的过程中,2020年12月30日,经兰州市审计局审计,双方签证认可的审定造价为38598159.8元。
裁判观点
【一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诉请的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查,被告已付工程款为3022万元,占工程总价款38598159.8元的78%,已接近合同约定暂停支付的80%。其余款项兰州市审计局确定的最后时间2020年12月30日,根据约定被告应当从2021年1月1日起支付其余款项。虽然原告在审定结果确定之前起诉不符合约定条件,但在开庭审理前审定结果已经确定,原告主张付款的条件已经具备,被告应当支付其余款项38598159.8-30220000元=8378159.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垫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经查,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对工程欠款的付款的时间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应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欠款利率,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意见,应当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关于原告欠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合规分析与应对
针对EPC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价的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对发包人来说,首先,要明确审计条款。在EPC合同中,如果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价,应确保审计条款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包括审计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审计结果的确认方式等,以避免后续因审计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争议。其次,要控制审计进程。发包人应关注并控制审计的进程,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准确出具。避免因审计延误而导致付款时间的推迟,进而增加不必要的利息负担。最后,要注意利息风险。根据裁判规则,可能会以审计结果确定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及利息起算点。对承包人来说,首先,要审查审计条款。在签订EPC合同时,承包人应仔细审查审计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关于审计结果的确认和应付款之日的约定,应明确无误。其次,要关注审计进度。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审计的进度,及时与发包人和审计机构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审计延误而影响自己的收款时间。最后,要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发包人无故拖延审计或拒绝按照审计结果支付款项,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利息计算风险,承包人应意识到,在工程竣工结算和审计结果出具前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因为付款条件未成就而产生一定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对于EPC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价的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充分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双方也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案号 (2020)甘01民初970号
合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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