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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是否需要先查明发包人具体欠付金额?
实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施工方)往往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风险。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实际施工人常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3条,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这一主张是否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是否需要先查明发包人具体欠付金额?”
常见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此类案件根据最高法的裁判情况,笔者总结了几个法院裁判的观点: 1、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查明欠付工程款范围 根据《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这一权利主张必须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或者欠付金额无法查明,则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在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情形,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已支付金额、未支付金额等。如果实际施工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主张。
3、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权
发包人可以通过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欠付情形,则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将无法成立。4、法院应主动查明欠付工程款的范围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的具体金额。只有在欠付金额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判例
判例一
李长寿、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3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基于对南江土储中心系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回购方且尚欠朝阳公司工程款及投资收益等事实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南江土储中心在欠付朝阳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朝阳公司应向李长寿支付的回购款本息及投资收益承担支付责任。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以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为前提。
判例二
赵树英、胥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7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明峰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向远平,并未与胥勋强、王宴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胥勋强、王宴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明峰公司主张权利,明峰公司仅在欠付其合同相对方向远平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赵树英、胥攀、王宴作为主张权利一方,负有举证证明明峰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但其未能举示相应证据,其要求明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些建议
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明确欠付金额:在起诉前,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结算、对账等方式,明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合理选择被告: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但应注意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发包人的建议
严格履行付款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欠付工程款而被实际施工人追责。
保存付款凭证:发包人应当妥善保存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
主动参与结算:发包人应当积极参与工程结算,确保结算金额准确无误,避免因结算不清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