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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招投标活动中,我们时常听到”围标串标”这个词,但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监管部门又是如何发现这些行为的?本文将围绕串标围标的类型界定、发现方式以及最新监管趋势三个板块,结合2025年最新政策法规,让大家对围标串标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部分:这些情况都属于串通投标!
根据2025年各地发布的最新招标投标条例和政府采购政策,串通投标主要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两大类。
一、 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实锤情形
以下行为一旦查实,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1.协商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谁中标、谁陪标
3.商定放弃投标: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中标
4.组织协同投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联合排斥竞争: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实锤情形
招标方与投标方勾结的以下行为均属违法:
1.泄露招标信息:开标前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关键信息
2.量身定制参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
3.暗示操纵报价:暗示或明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修改文件: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操控评标过程: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
三、 视为串通投标的疑似情形
以下情形虽无直接证据,但可判定为串标(除非能提供合理解释):
电子标识信息一致是最新监管中最为常见的查处点,主要包括: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
第二部分:围标串标是怎么被发现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管手段日益智能化,以下是目前监管部门发现围标串标的主要方式:
电子数据溯源技术
电子招投标系统会自动记录和分析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信息,一旦发现异常,系统会自动预警。
IP/MAC地址比对:系统自动比对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和计算机网卡MAC地址
文件元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投标文件元数据,发现不同投标文件创建者信息相同、编辑时间存在连续性等异常现象
硬件信息识别:系统会记录编制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
投标文件内容分析
监管部门会通过专业手段对投标文件本身进行深入分析:
1.格式一致性分析:通过专业软件检测投标文件的版式相似度,包括字体、排版、空白页设置等
2.异常一致性比对:不同投标文件出现相同错误、相同特殊标点使用等
3.报价规律性分析:投标报价呈规律性递减或递增,各项单价存在固定比例关系
资金流向追踪
1.保证金来源审查:追踪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账户转出,或转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2.电子保函数据分析:通过电子保函系统统计投保数量与保险金额,分析投标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排查
1.基本信息比对:比对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电话、邮箱等信息是否重复
2.股权关系核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关联、人员重叠
第三部分:2025年串通投标监管新趋势
监管力度全面升级
2025年,国家对串通投标的监管呈现出全方位、常态化、智能化的新特点:
1.全链条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2.跨部门协同: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方参与的协同联动体系
3.智能预警管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数据的实时分析预警
法律责任更加严厉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处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3.刑事责任: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依据《刑法》第223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招标人责任强化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6年1月起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要求招标人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结语
随着监管技术的不断提升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围标串标的发现风险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也越来越高昂。在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强化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项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